虎門條約

詞語“虎門條約”的意思和解釋。

虎門條約的概述

hǔ mén tiáo yuē

ㄏㄨˇ ㄇㄣˊ ㄊㄧㄠˊ ㄩㄝ

詞語解釋

虎門條約

◎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是《南京條約》的補充條款。1843年10月在廣州虎門簽訂。共十六款。主要內容有:(1)給予英國以片面最惠國待遇,即任何國家在中國獲得的權利,英國都可同樣享受。(2)允許英國人在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租地建屋,永久居住。這一特權成為後來帝國主義者在中國強佔“租界”的藉口。

國語辭典

虎門條約

◎清道光二十三年(西元1843)​,英國乘鴉片戰爭勝利的餘威,脅迫我國訂立虎門補遺條約十七條。其內容為片面最惠條款,承認領事裁判權,值百抽五的協定稅率及租界的成立。此次條約成立,各國相繼效尤,我國從此淪為次殖民地。

網路解釋

虎門條約 (虎門條約)

1840年至1842年英國發動的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以清朝政府被迫簽訂《南京條約》而告結束。戰後,英方利用清朝政府對國際慣例和己方利益的無知,引誘清方就通商口岸的各項制度在南京和廣東繼續談判。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7月,雙方達成海關稅則,22日,英方在香港首先公佈了《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10月8日,清朝欽差大臣耆英、英國駐華全權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兩國政府在廣東虎門簽訂《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又稱《虎門條約》。先前公佈的《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作為《虎門條約》的附件,也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