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通判”的意思和解釋。
拚音 tōng pàn
注音 ㄊㄨㄥ ㄆㄢˋ
◎官名。在知府下掌管糧運、家田、水利和訴訟等事項。
例如嘉興通判。 —— 清 · 張廷玉《明史》
英文an official under county magistrate who administers lawsuit,etc.;
1.公正裁決。
例證《新唐書 · 百官誌四》:“市令一人,從九品上。掌交易,禁姦非,通判市事。”清 ·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 · 灤陽消夏錄二》:“所謂通判,乃中允也。”
2.官名。 宋 · 初始於諸州府設置,即共同處理政務之意。地位略次於州府長官,但握有連署州府公事和監察官吏的實權,號稱監州。 明 · 清 設於各府,分掌糧運及農田水利等事務,職務遠較 宋 · 初為輕輕。 清 代另有州通判,稱州判。亦指任通判之職。
例證宋 · 曾鞏 《太子賓客致仕陳公神道碑銘》:“用薦者通判 戎州。”清 · 葉廷琯 《吹網錄 · 虎丘賀方回題名》:“方回 本隸右選, 元祐 中……通判 泗州。”
◎職官名。宋初,為製衡各地權勢過大的藩鎮,乃派朝臣通判府、州的軍事,和地方主官共同管理政事或職掌兵民獄訟,但實際上亦負有考察知府或知州忠貞程度的任務。
例證明 · 劉兌《金童玉女嬌紅記》:“小官王仲賢,洛陽人氏,見任眉州通判。”《幼學瓊林 · 卷一 · 文臣類》:“郡宰別駕,乃稱『通判』。”
通判(tōng pàn),是指一個官名。在州府的長官下掌管糧運、家田、水利和訴訟等事項,對州府的長官有監察的責任。又名同判(避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