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附加刑”的意思和解釋。
拚音 fù jiā xíng
注音 ㄈㄨˋ ㄐㄧㄚ ㄒㄧㄥˊ
◎見“從刑”。
◎附屬於主刑的刑罰。如褫奪公權、罰金、沒收等。
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罰金刑屬於財產刑的範疇,它是以強製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交納金錢為內容的刑罰方法。
關於罰金的裁量原則,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在我國刑法中,經濟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90多個條文,基本上都規定了罰金的獨立或附加適用。刑法分則僅規定選處、單處或者並處罰金,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