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人質”的意思和解釋。
拚音 rén zhì
注音 ㄖㄣˊ ㄓˋ
詞性 名詞
類型 常用詞
1.為迫使對方履行諾言或接受某項條件而拘留的人。
例如他必須把他的母親、妻子和兒子留下來作為人質。
英文pawn;
2.通常指被交給另一方的人,以作為對交付人或交付機構的良好意圖的保證。
英文hostage;
1.人的實體。
例證南朝 梁 範縝 《神滅論》:“人之質非木質也,木之質非人質也。”
2.指人的體魄。
例證宋 · 孫光憲 《北夢瑣言》卷四:“唐 · 襄州 趙康凝 令公,世勳嗣襲,人質甚偉。”《宋史 · 世家傳四 · 南漢劉氏》:“有 餘延業 者,人質麽麽。”清 · 顧炎武 《萊州》詩:“山形當鬥入,人質並魁梧。”
3.被對方拘留作為抵押的人。多用以迫使對方履行諾言,或向對方有所要挾。
例證李大釗 《一八七一年的巴黎“康妙恩”》:“他們向 介爾士 提出以在‘康妙恩’手下的一切的人質換回 卜郎魁氏。”陳白塵 《大風歌》第四幕:“太後謀害 齊 王未成,便留他在朝,作為人質。”
◎為了取信於對方而作為抵押,或為對方所拘留的人,稱為“人質”。
人質,即是被俘虜者擄走的人。這詞最早的用意是指在戰爭裏,某一方將敵人的人捉走,然後向敵方提出條件,以方便威脅對方。但到了近舉動,尤其是在威脅的態度下進行。在特別的情況下,例如綁架者提出的限期已到(透過發出最後通牒來通知),而對方沒有回應或拒絕其要求,綁架者將會於身體上殘害人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