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公害”的意思和解釋。
拚音 gōng hài
注音 ㄍㄨㄥ ㄏㄞˋ
詞性 名詞
類型 常用詞
1.給某特定地區的人帶來危害或騷擾,造成侵犯他們作為該地區成員的權利的一種妨害( 如阻礙公路交通)
例如在公路上亂設站卡,勒索敲詐過往司機,已成為社會上一大公害。
英文social effects of pollution;
2.環境的汙染。
英文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公害是環境法的防治對象之總稱。原與“公利”對稱,最早見於日本1896年4月8日頒布的《河川法》第4條中規定的水之公害與公利關係。20世紀40年代末引入環境法,用於泛指環境汙染。1967年日本《公害對策基本法》第2條定義為:由於工業或人類其他活動所造成的相當範圍的大氣汙染、水質汙染、土壤汙染、噪聲、振動、地麵沉降、惡臭,以致危害人體健康和生活環境的狀況。現各國立法均用並準此定義。但是隨著環境保護的發展,其內涵不斷擴大,如妨礙日照、妨礙通風、光害、電磁輻射、放射性危害等在20世紀70~80年代逐步列為其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