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

詞語“大理院”的意思和解釋。

大理院的概述

dà lǐ yuàn

ㄉㄚˋ ㄌㄧˇ ㄩㄢˋ

詞語解釋

大理院dà lǐ yuàn

◎清朝末年設立的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不服高等審判廳和地方審判廳判決的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用。參閱《清史稿 · 職官志二》。

翻譯

大理院

  • 德語 Oberster Gerichtshof (S, Rechtsw)​, Reichsgericht (S, Rechtsw)​

國語辭典

大理院dà lǐ yuàn

◎清末及民初時的最高法院,稱為“大理院”。

網路解釋

大理院

大理院,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餘有典簿廳都典簿、典簿、主簿及錄事。

附設總檢察廳,有廳丞一人,檢察官六人,以及主簿、錄事、看守所所長等。仿西方司法獨立,規定其職權為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併為最高階的審判機關,與舊大理寺僅有稽核權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