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

詞語“行政處分”的意思和解釋。

行政處分的概述

xíng zhèng chǔ fèn

ㄒㄧㄥˊ ㄓㄥˋ ㄔㄨˇ ㄈㄣˋ

詞語解釋

行政處分xíng zhèng chǔ fèn

狹義國家行政機關對違法違紀尚未構成犯罪或已構成犯罪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公務員製裁。在我國,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廣義泛指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學校)等對違法違紀成員的製裁。亦稱紀律處分但是紀律處分還包括黨紀處分、團紀處分等,並不都是行政處分。不同於行政處罰

國語辭典

行政處分xíng zhèng chǔ fèn

中央地方行政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具體事件所作單方麵的意思表示,而產生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

網絡解釋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係給予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行政製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工作中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行懲處和製裁,是對國家公務員的過錯行為的一種否定懲戒,使之受到抑製消除,對未受到懲戒的國家公務員,也有著規範警戒作用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

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於行政隸屬關係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製執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 不服處分的申訴第四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複核或者申訴。複核、申訴期間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複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情節嚴重還有雙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