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
詞語“要約”的意思和解釋。
要約的概述
yào yuē
ㄧㄠˋ ㄩㄝ
引證解釋
要約
1.立盟;立約;約定。
《史記 · 蘇秦列傳》:“要約曰:‘ 秦 攻 楚,齊 魏 各出鋭師以佐之。’”《舊唐書 · 崔胤傳》:“臣今見與 茂貞 要約,釋兩地猜嫌,早致萬乘歸京,以副八紘懇望。”《朱子語類》卷二二:“如今人與人要約,當於未言之前,先度其事之合義與不合義。”
2.指契約、盟約。
《明史 · 外國傳三 · 日本》:“宣德 初,申定要約,人毋過三百,舟毋過三艘。”清 · 俞正燮 《癸巳類稿 · 緬甸東北兩路地形考》:“緬 目 渺茫莫 報曰:‘願以兩軍適中地,築壇受要約。’”夏丏尊 葉聖陶 《文心》二三:“她便和 慧修 要約:不可在學校裏看。”
3.控製;約束。
《資治通鑒 · 周赧王四十二年》:“王之地一經兩海,要約天下。”胡三省 注:“要約,猶約束也。”清 · 唐甄 《潛書 · 尚治》:“廉恥之心亡,要約之意輕。”
4.邀約;邀請。
《續資治通鑒 · 宋仁宗皇佑四年》:“交趾 累移文乞會兵討賊,而朝廷久未報。觀其要約甚誠,縱未能滅賊,亦可使相離貳。”
南朝 · 梁 劉勰 《文心雕龍 · 情采》:“故為情者要約而寫真,為文者淫麗而煩濫。”
6.猶要緊。
國語辭典
網絡解釋
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要約不同於法律行為。一方麵,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麵,要約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隻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為則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