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通緝”的意思和解釋。
拚音 tōng jī
注音 ㄊㄨㄥ ㄐㄧ
詞性 動詞
類型 常用詞
◎指公安或司法機關通令在一定範圍內抓捕在逃犯。
例如對二犯發出通緝令。
英文order the arrest of a criminal at large; list as wanted;
◎法院通令各地方捉拿在逃的人犯。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或受刑人逃亡或藏匿而不知其所在時,得通緝之。但如知悉逃亡或藏匿的處所,則應拘提,不得通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被通緝的人,稱為“通緝犯”。
通緝是公安機關對在逃的犯罪分子通令緝捕的緊急偵查措施。通緝的對象包括罪該逮捕尚未拘留、逮捕時逃跑的和被拘留、逮捕後脫逃的兩種情況。通緝的形式是向有關地區發布通緝令。由縣以上公安機關發布,超出自己管轄地區範圍的通緝令,要報請上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是可以采取強製措施將被通緝人捕捉歸案的法律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將被通緝人扭送公安政法機關處理。通緝令應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逃走時的著裝打扮、體貌特征和簡要案情。有照片的要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