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
詞語“混同”的意思和解釋。
翻譯
混同
- 英語 to mix up, to confuse one thing with another
- 德語 vermischen, verwechseln, etw. in einen Topf werfen (V)
- 法語 mélanger, confondre
引證解釋
混同
1.合一,統一。
《漢書 · 地理誌下》:“此混同天下,一之虖中和,然後王教成也。”唐 · 郭子儀 《廣運舞》詩:“河海靜謐,車書混同。”宋 · 司馬光 《論衙前劄子》:“今乃將一縣諸鄉,混同為一,選物力最高者差充衙前。”清 · 趙翼 《夾馬營》詩:“封樁庫擬換 幽 薊,誌豈一日忘混同。”
2.混淆;等同。
《後漢書 · 皇後紀論》:“賢愚優劣,混同一貫。”唐 · 封演 《封氏聞見記 · 曆山》:“今東 齊 地名 歷城,與 舜 耕 歷山 其名相涉,故俗人混同。”《剪燈新話 · 愛卿傳》:“娘子平日聰明才慧,流輩不及。今雖死矣,豈可混同凡人,便絶音嚮。”毛澤東 《反對自由主義》:“忘記了自己是一個共產黨員,把一個共產黨員混同於一個普通的老百姓。”
3.江名。 黑龍江 匯合 鬆花江 後到 烏蘇裏江 口一段的別名。因 鬆花江 含沙較多,江水北黑南黃,經久始混,故名。
清 · 納蘭性德 《盛京》詩:“山連 長白 秀,江入 混同 清。”清 · 楊賓 《納木窩稽》詩:“跋涉過 混同,所歷已奇峭。”鄭觀應 《盛世危言 · 墾荒》:“混同江 東二千裏之地,徒以無人開墾,廣遠荒涼,置同甌脫。”
國語辭典
網絡解釋
混同 (債務關係)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原則上致使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 廣義的混同,是指不能並立的兩個法律上的資格,歸屬於同一人,因混同權利或義務消滅。包括三種情形:(1) 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2) 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3) 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於同一人。在第一種情形,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因為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是以所有權的一定權能為內容,為所有權上的負擔而限製所有權,且均為在所有人的物上設定的權利,如其與所有權混同,所有權上的負擔即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在第二種情形,當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時,勢必自己向自己請求給付,且自己應向自己履行債務,顯然沒有意義,其債之關係應即歸於消滅。在第三種情形,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時,保證債務被主債務吸收而消滅,這是由強勢義務吸收弱勢義務。
混同 (漢語詞組)
混同是一個漢語詞語,
拚音:hùn tó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