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合議庭”的意思和解釋。
拚音 hé yì tíng
注音 ㄏㄜˊ ㄧˋ ㄊㄧㄥˊ
類型 常用詞
◎審判人員共同審理案件時所組成的審判庭。我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製。第一審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上訴和抗訴案件的審理,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法律上指有三人以上之推事出庭共同審理訴訟案件,稱為“合議庭”。一、二審法院的合議庭,都由三位法官組成,以庭長為審判長,庭員一人為受命推事,另一庭員為陪席推事;三審法院的合議庭則由五位法官組成,包括一位審判長和四位推事。
根據我國訴訟法(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