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審判長”的意思和解釋。
拚音 shěn pàn zhǎng
注音 ㄕㄣˇ ㄆㄢˋ ㄓㄤˇ
詞性 名詞
類型 常用詞
◎法院主持合議庭審判的人員。法院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時,自任審判長。在他們不參加的情況下,由他們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
◎法院開合議庭時,於推事中推舉一人為首,稱為“審判長”。通常由庭長擔任,在法庭上有指揮與維持秩序等權力。
審判長是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例如開庭時,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各項權利,主持訊問,宣布辯論終結; 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警告製止,情節嚴重的,可責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合議庭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與審判案件時,自己擔任審判長。審判長不是固定職稱,是在審理案件時臨時指定或擔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