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語:張湯劾鼠
拚音 zhāng tāng hé shǔ
解釋 劾(hé核)揭發罪狀。此典指張湯揭發老鼠的罪狀。後以此典比喻執法官吏治獄嚴厲練達。張湯(?——前115年),杜陵(今陝西西安東南)人。他父親任長安縣(今陝西西安南)丞(縣丞,輔佐官員),張湯作為孩子在家看守門戶。他父親回家發現老鼠偷走肉,大發脾氣,鞭打張湯。張湯掘開鼠洞找到偷肉老鼠和吃剩之肉,揭發老鼠罪狀,拷打審問,傳出審問記錄之文書,經過審問判決上報程序,並提取盜鼠和餘肉,完成審判程序,案卷齊備,在廳堂下麵肢解分屍盜鼠。他父親見到這情景,看到他判決文辭象老練法官一樣,非常驚奇,就讓張湯學習刑獄文書。此典又作“磔鼠”、“張湯械”、“掘鼠詢”、“鼠獄”、“鼠猶拘”。
例子 唐·駱賓王《上齊州張司馬啟》:“推公平而折獄,磔鼠謝其嚴明。” 明·高啟《寄王七孝廉乞貓》:“難求許邁符,莫具張湯械。” 明·徐渭《幾上篇》:“黃霸知烏攫,張湯掘鼠詢。” 清·錢謙益《桂殤》之六:“鼠獄雞碑不鬥工,恰宜石室從文翁。” 清·黃鷟來《沈陽立春日感事述懷》:“彎弓猿欲泣,斷獄鼠猶拘。”
典故
《史記》卷122《酷吏列傳·張湯》3137頁:“還而鼠盜肉,其父怒,笞(chī癡,鞭打)湯。湯掘窟(kū哭,洞穴)得盜鼠及餘肉,劾鼠掠治,傳爰(yuán原)書(記錄囚犯供詞之文書),訊鞫(jū鞠,拷問口供,反複窮追)論報(判罪處刑,報告上級),並取鼠與肉,具獄(據以定罪之全部案卷。意為獄案已成,其文具備)磔(zhé哲,古代酷刑之一種,即肢解分屍)堂下,其父見之,視其文辭如老獄吏(審訊囚犯、管理監牢之官吏),大驚,遂使書獄(學習刑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