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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常武

[先秦] 佚名

赫赫明明。王命卿士,南仲大祖,大師皇父。整我六師,以脩我戎。既敬既戒,惠此南國。

王謂尹氏,命程伯休父,左右陳行。戒我師旅,率彼淮浦,省此徐土。不留不處,三事就緒。

赫赫業業,有嚴天子。王舒保作,匪紹匪遊。徐方繹騷,震驚徐方。如雷如霆,徐方震驚。

王奮厥武,如震如怒。進厥虎臣,闞如虓虎。鋪敦淮濆,仍執醜虜。截彼淮浦,王師之所。

王旅嘽嘽,如飛如翰。如江如漢,如山之苞。如川之流,綿綿翼翼。不測不克,濯徵徐國。

王猶允塞,徐方既來。徐方既同,天子之功。四方既平,徐方來庭。徐方不回,王曰還歸。

周頌·執競

[先秦] 佚名

執競武王,無競維烈。不顯成康,上帝是皇。自彼成康,奄有四方,斤斤其明。

鐘鼓喤喤,磬莞將將,降福穰穰。降福簡簡,威儀反反。既醉既飽,福祿來反。

周頌·思文

[先秦] 佚名

思文後稷,克配彼天。立我烝民,莫菲爾極。貽我來牟,帝命率育,無此疆爾界。陳常於時夏。

周頌·武

[先秦] 佚名

於皇武王!無競維烈。允文文王,克開厥後。嗣武受之,勝殷遏劉,耆定爾功。

魯頌·閟宮

[先秦] 佚名

閟宮有侐,實實枚枚。赫赫姜嫄,其德不回。上帝是依,無災無害。彌月不遲,是生後稷。降之百福。黍稷重穋,稙稚菽麥。奄有下國,俾民稼穡。有稷有黍,有稻有秬。奄有下土,纘禹之緒。後稷之孫,實維大王。居岐之陽,實始剪商。至於文武,纘大王之緒,致天之屆,於牧之野。無貳無虞,上帝臨女。敦商之旅,克鹹厥功。王曰叔父,建爾元子,俾侯於魯。大啟爾宇,為周室輔。

乃命魯公,俾侯於東。錫之山川,土田附庸。周公之孫,莊公之子。龍旂承祀。六轡耳耳。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皇皇後帝!皇祖後稷!享以騂犧,是饗是宜。降福既多,周公皇祖,亦其福女。

秋而載嘗,夏而楅衡,白牡騂剛。犧尊將將,毛炰胾羹。籩豆大房,萬舞洋洋。孝孫有慶。俾爾熾而昌,俾爾壽而臧。保彼東方,魯邦是嘗。不虧不崩,不震不騰。三壽作朋,如岡如陵。

公車千乘,朱英綠縢。二矛重弓。公徒三萬,貝冑朱綅。烝徒增增,戎狄是膺,荊舒是懲,則莫我敢承!俾爾昌而熾,俾爾壽而富。黃髮臺背,壽胥與試。俾爾昌而大,俾爾耆而艾。萬有千歲,眉壽無有害。

泰山巖巖,魯邦所詹。奄有龜蒙,遂荒大東。至於海邦,淮夷來同。莫不率從,魯侯之功。

保有鳧繹,遂荒徐宅。至於海邦,淮夷蠻貊。及彼南夷,莫不率從。莫敢不諾,魯侯是若。

天錫公純嘏,眉壽保魯。居常與許,復周公之宇。魯侯燕喜,令妻壽母。宜大夫庶士,邦國是有。既多受祉,黃髮兒齒。

徂徠之松,新甫之柏。是斷是度,是尋是尺。松桷有舄,路寢孔碩,新廟奕奕。奚斯所作,孔曼且碩,萬民是若。

王明君

[魏晉] 石崇

我本漢家子,將適單於庭。
辭決未及終,前驅已抗旌。
僕御涕流離,轅馬悲且鳴。
哀鬱傷五內,泣淚沾朱纓。
行行日已遠,遂造匈奴城。
延我於穹廬,加我閼氏名。
殊類非所安,雖貴非所榮。
父子見陵辱,對之慚且驚。
殺身良不易,默默以苟生。
苟生亦何聊,積思常憤盈。
願假飛鴻翼,棄之以遐徵。
飛鴻不我顧,佇立以屏營。
昔為匣中玉,今為糞上英。
朝華不足歡,甘與秋草並。
傳語後世人,遠嫁難為情。

名都篇

[兩漢] 曹植

名都多妖女,京洛出少年。
寶劍值千金,被服麗且鮮。
鬥雞東郊道,走馬長楸間。
馳騁未能半,雙兔過我前。
攬弓捷鳴鏑,長驅上南山。
左挽因右發,一縱兩禽連。
餘巧未及展,仰手接飛鳶。
觀者鹹稱善,眾工歸我妍。
歸來宴平樂,美酒鬥十千。
膾鯉臇胎鰕,炮鱉炙熊蹯。
鳴儔嘯匹侶,列坐竟長筵。
連翩擊鞠壤,巧捷惟萬端。
白日西南馳,光景不可攀。
雲散還城邑,清晨復來還。

唐臨為官

[五代] 劉昫

唐臨為萬泉丞。縣有囚十數人,皆因未入賦而系。會暮春時雨,乃耕作佳期。唐臨白縣令:“囚人亦有妻兒,無稼穡何以活人,請出之。”令懼其逸,不許。唐臨曰:“明公若有所疑,吾自當其罪。”令因請假歸鄉。臨悉召囚令歸家耕作,並與之約:農事畢,皆歸系所。囚等感恩,至時畢集縣獄。臨由是知名。

孫泰

[未知] 佚名

孫泰,山陽人也,少師皇甫穎,操守頗有古賢之風。泰妻即姨妹也。先是姨老矣,以二子為託,曰:“其長損一目,汝可娶其女弟。”姨卒,泰娶其姊。或詰之,泰曰: “其人有廢疾,非泰不可適。”

眾皆伏泰之義。嘗於都市遇鐵燈臺,市之,而命洗刷,卻銀也。泰亟往還之。

中和中,將家於義興,置一別墅,用緡錢二百千。既半授之矣,泰遊吳興郡,約回日當詣所止。居兩月,泰回,停舟徒步,復以餘資授之,俾其人他徙。於時睹一老嫗,長慟數聲。泰驚悸,召詰之,嫗曰:“老婦嘗事翁姑於此,子孫不肖,為他人所有,故悲耳。”泰憮然久之,因紿曰:“吾適得京書,已別除官,不可住此,所居且命爾子掌之。”言訖,解維而逝,不復返矣。

梁鴻尚節

[南北朝] 範曄

(梁鴻)家貧而尚節,博覽無不通。而不為章句。學畢,乃牧豕於上林苑中,曾誤遺火,延及他舍。鴻乃尋訪燒者,問所去失,悉以豕償之。其主猶以為少。鴻曰:“無他財,願以身居作。”主人許之。因為執勤,不懈朝夕。鄰家耆老見鴻非恆人,乃共責讓主人,而稱鴻長者。於是,始敬鴻,悉還其豕。鴻不受而去。

(選自南宋·範曄《後漢書.卷八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