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充軍”的意思和解釋。
拚音 chōng jūn
注音 ㄔㄨㄥ ㄐㄩㄣ
詞性 動詞
類型 常用詞
近義詞 放逐
◎發配流放,舊時遣送犯罪者到邊遠地區服苦役的刑罰。
英文banish;
1.入伍當兵。
例證《宋史 · 兵誌七》:“都水使者 陳求道 請招刺保甲五萬充軍。”《醒世恒言 · 大樹坡義虎成親》:“兒子應募充軍,從征 安南 去了。”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 · 關於南北議和的清方檔案》:“南北兩軍皆開回八月以前原駐地點,其學生女子等充軍者,悉令回籍安業。”
2.古代的一種刑法。把罪犯發配到邊遠地方去服役。
例證《宋史 · 刑法誌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決刺充軍。”明 · 《殺狗記 · 孝友褒封》:“著枷號市曹三個月,滿日各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巴金 《砂丁》:“我聽見人家說挖錫礦比充軍還受罪。”
◎古時遣發罪犯到遠地服役,稱為“充軍”。
例證《初刻拍案驚奇 · 卷二》:“姚乙認假作真倚官拐騙人口,也問了一個充軍罪。”《儒林外史 · 第一三回》:“他家裏交結欽犯,藏著欽贓,若還首出來,就是殺頭充軍的罪,他還敢怎樣你!”
近義放逐
充軍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是chōng jūn,意思是指罰犯人到邊遠地區從事強迫性的屯種或充實軍伍,是輕於死刑、重於流刑的一種刑罰,類似現在的勞改,作為死刑代用刑 “刑莫慘於此”。
充軍勞役監分布所在最遠四千裏,最近一千裏,分發地區南北方向有一定限製,按刑罰所及的對象和刑期,有終身(本人畢生充軍)和永遠(本人死後由子孫親屬接替)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