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傳喚”的意思和解釋。
拚音 chuán huàn
注音 ㄔㄨㄢˊ ㄏㄨㄢˋ
詞性 動詞
類型 常用詞
1.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與案件有關的人前來。
英文summons;
2.送達傳喚令狀或用傳票進行通知,傳審。
例如被傳喚在審訊時出庭。
英文subpoena ,subpena;
1.召喚,喊某人前來。
例證《紅樓夢 · 第九三回》:“若有並未告假私自出去,傳喚不到貽誤公事的,立刻給我打了攆出去。”
2.法院發出傳票,令當事人在一定的日期、時間到場,稱為“傳喚”。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