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語:作法自斃
拚音 zuò fǎ zì bì
解釋 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泛指自做自受。
出處 《史記·商君列傳》:“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商君喟然歎曰:‘嗟乎!為法之敝一至此哉!’”
例子 怎奈此時官場中人,十居其九是吃煙的,那一個肯建這個政策作法自斃呢?(清·吳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十三回)
語法 作謂語、賓語、定語;指自作自受
《史記.商君列傳》:“……秦孝公卒,太子(名駟,秦惠王,也稱秦惠文君)立。公子虔(太子駟的老師,秦國貴族,因太子犯法受刑,與商鞅結下仇恨)之徒告商君欲反,發吏捕商君。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指店主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留客住宿)無驗(驗,憑證)者坐(株連坐罪)之。’商君喟然歎曰:‘嗟呼,為法之敝一至此哉!’”
秦孝公時,商鞅主持變法。
孝公死後,有人告發商鞅謀反,秦惠王下令逮捕他。
商鞅逃到一處關隘,想找一客店住下,店主人不知是商君,說是按照商君之法,留宿沒有憑證的人,店家是要坐罪的。
商鞅很感慨地說,為法的弊害竟至如此嗎?沒辦法,他隻得逃到魏國去,魏人把他抓住交給了秦國。
後被殺,車裂於鹹陽。
“作法自斃”便是由這段故事引發概括而成。
後世常用以比喻自作自受,自食其果。
又作“作法自敝”。
《文選》卷一〇潘嶽(安仁)《西征賦》:“商法焉以得宿,黃犬何可複牽。”宋莊綽《雞肋編》中:“章誼宜叟侍郎有田在明州,……歎其賦重。從兄彥武在傍曰:‘此作法自弊之過也。’”
魯迅《教授雜詠》四首之一:“作法不自斃,悠然過四十,何妨賭肥頭,抵當辯證法。”
反義詞 嫁禍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