拚音 gù rù rén zuì
解釋 故意把罪名加於人。
出處 《唐律疏議•斷獄》:“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例子 清·名教中人《好逑傳》第一回:“若是父親造捏假名,果屬烏有,~,便是欺君。”
語法 作謂語、賓語;指妄自給人加罪名
述賓 故意將罪狀強加於人或輕罪重判。
指判案不當。
《唐律疏議·斷獄》:“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論。”△貶義。
用於描寫枉法。
近義詞 出入人罪
反義詞 拿賊要贓,拿奸要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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